市教育局公布2011年无锡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来源:无锡奥数网整理 2011-05-10 10:16:15
导读:4月28日市教育局就规范有序地做好今年市区小学招生提出关于做好2011年无锡市区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
一、报名条件
1.小学入学年龄为六周岁(2005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各小学不得招收年龄不足的儿童入学。有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其入学年龄可适当延缓。
2.适龄儿童家庭应具有施教区正式户籍,适龄儿童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户籍与监护人房屋产权证、实际常住地三者相符。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并持有相关证明,按正常入学办理:
(1) 适龄儿童随父母一方在施教区常住,父母中另一方为非施教区户口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出国定居者、在外地工作者。
(2) 父母离异,适龄儿童随监护人在施教区常住的。
(3) 适龄儿童为孤儿,随监护人在施教区常住的。
(4) 父母双方均为非施教区户口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长期因公出国、长期支援边疆建设者,适龄儿童为施教区单立户口,或投靠亲属在施教区常住的。
(5) 监护人确无自有房产,适龄儿童随父母在老一辈处落户,常年同住,且无户口迁移史的。
3. 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或家庭户籍、房屋产权证、实际常住地三者有不相符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二、报名时间和入学办法
1. 无锡市区小学招生在放暑假前进行,报名时间不早于六月一日。具体报名时间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2.各小学在报名前十天张贴招生公告,明确施教区范围、报名时间和应交验的证件等。
3. 监护人随带适龄儿童,按施教区小学公布的报名时间到学校报名。报名时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口簿(或居住证、暂住证)、房屋产权证、儿童保健手册等有关证件、证明。
4. 民办小学招生依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招生计划和办法,在规定的时段内招生。
5.各小学在开学前十五天张贴开学公告,并公布新生编班名单。新生分班要均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等。
6. 新生入学后,小学要在建立学生纸质学籍档案的同时,使用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档案,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相关政策
1. 外来人员随带子女入学,按《无锡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精神办理。持有《暂住证》的外来人员可为其随带子女向公办学校申请入学;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员,其随带子女可在所属施教区就近入学。
2. 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驻锡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锡政办发〔2008〕7号)精神办理。
3. 港澳台商子女入学,按《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在锡台商子女入学问题的若干意见》(锡教发〔2006〕180号)精神办理。
4.院士或国家级专家的子女(含第三代)入学,按我市《落实在锡院士和国家级专家有关待遇的实施细则》(锡委知办〔2002〕3号)精神办理。
5. 市区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的随归子女入学,按我市《<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试行规定>的实施细则》(锡委办发〔2007〕8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无锡市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530”企业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51号)精神办理。
6. 外地以柔性流动方式来锡人员子女入学,按我市《无锡市人才柔性流动管理办法》(锡委办发〔2003〕5号)精神办理。
7. 城市重点工程项目的被拆迁户子女入学,按《关于城市重点工程拆迁中被拆迁户子女入学有关问题的通知》(锡教学〔2006〕215号)精神办理。
8. 在锡集体户口子女入学,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实际常住地,按照相对就近原则指定施教区安排入学。如已购商品房或有明确产权房、使用权房的,也可按房产地施教区入学。
9. 残疾儿童可根据实际情况就读特殊教育学校,或在施教区小学随班就读。学校要尊重残疾儿童监护人的选择,不得拒收。
四. 有关要求
1.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和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制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要合理调整学区,对有较大办学能力的知名学校,包括近年来经过扩建改造办学能力明显提高的学校,要按实际办学能力扩大施教区范围,施教区变动应当听取当地居民的意见,明确招生政策,并广为告知,向适龄儿童监护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的意见》文件要求,各地各校要采取有力措施,坚持多管齐下,着力解决过度“择校”问题。要严格按国家、省定办学条件标准控制学校的办学规模,小学每班学生数不得超过50人,其中义务教育现代化小学每班学生数不得超过48人。坚决制止不惜降低办学标准过度“择校”的现象。要严格限定“择校”比例,“择校”比例要在2010年基础上进一步递减。实行市区“择校”生缴纳相关费用由市统一监管,集中用于所在区相对薄弱学校改造。
3.各小学要自觉遵守招生纪律,认真执行招生政策。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儿童不得以各种借口推诿、拒收。各地各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五严”规定要求,新生一律免试入学,并均衡分班,禁止以任何名义分设重点班、快慢班、强化班、实验班等。
4.各小学要严格执行省、市关于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的规定,其他收费严格执行市物价局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公示制,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烈士子女、解放军边防指战员子女、残疾人子女应适当减免收费。
5.小学招生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小学要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立足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竭诚为群众服务,热情接待家长来访。凡属本辖区、本施教区内发生的问题和矛盾,要及时、妥善进行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江阴、宜兴两市小学招生工作参照本意见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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