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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学籍管理制度(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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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管理,规范本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做好控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流失,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为本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供基础及保证,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制定如下规定:

  一、学籍注册

  1、学校按照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所划定的就近入学的学区范围及有关要求招收新生。

  2、初中新生入学时,要将原小学的学生档案、户口及住房证上交本校审查,合格后学生凭盖有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章和学校章的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

  小学新生入学时,要将户口和住房证上交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凭辖区教育行政部门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道。

  3、新生在规定时间报到后,即取得相应学校学籍。

  4、非本学区的学生本校一律不予建立相应学校学籍。

  5、新生自报到之日起,两周之内未到本校报到,学校可取消入学资格(特殊情况除外)。

  6、学籍内容包括:加盖辖区教育局学籍章和相应中学学籍章的录取通知书,小学生毕业登记表,教育局统一制定的素质手册。

  二、转学

  1、学生因家庭搬迁等情况要求(在市内)转学的,学生本人及家长可持变动后的户口及住房证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校长及有关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学校可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2、特殊情况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后,由校长批准并且上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转出转入。

  3、其它情况一律不予转学。

  4、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学。

  三、借读

  1、符合借读条件的学生。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和特殊情况的学生可以根据学校现有情况,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在本校借读,借读学生按上级规定收取借读费。

  2、对于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按有关政策办理。

  3、借读学生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回户口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的学生,经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校长批准后可在本校参加毕业考试。

  4、学生要求返回户口所在地考学时,学校及时给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四、休学与复学

  1、在校学生因病需要休学的,应持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复印件,由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校长根据医院诊断书在学生本人、家长的书面申请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学校学籍管理人员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具体办理休学。

  2、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到半年或未满一年需提前复学,经校长同意后上报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复学。复学时由家长持市级以上诊断证明及家长书面申请书上交学校,经校长同意后,学籍管理人员报到上级部门具体办理,方可复学,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3、毕业年级的学生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准休学。

  4、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学籍由学校保留。休学证明装入学生档案,并由校医在学生档案上填写好。

  五、退学(或辍学)

  1、学校原则上不允许退学(或辍学)。

  2、学生因故申请退学(或辍学),需持家长的书面申请和家长所在单位证明,由教务处审查,校长签字批准,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学(或辍学)手续,并及时上报当地政府。

  3、退学(辍学)学籍由教务处保管。

  六、留级与跳级

  1、本校学生一律不准留级,特殊情况除外。

  2、对学生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生程度的学生,经学生家长申请,学校推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跳级。

  七、处分

  学生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对严重违纪的学生予以处分时,应由政教处出示材料,经校长会议讨论决定。

  开除学生学籍时需做下列工作:

  1、开除学生由政教处出示材料,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开除学生前由政教处事先通知家长。

  3、开除学生在校内公布。

  4、开除学生学籍处分材料由教务处保存。

  5、报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向驻地街道和派出所通报。

  八、学生毕业

  学生在校期间,在规定年限内完成规定课程,全面考核成绩合格者,学校发给毕业证书。两科或两科以上不及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可参加下一届的学生成绩考核(不及格科),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

  九、分班

  每年新生分班按学校确定的原则,由教务处具体组织分班,分班后一律不准更改。

  十、调班

  原则上各年级的学生一律不准调班,特殊情况由校长批准。

  十一、学生档案管理

  1、学期末要求班主任及相关任课教师认真填写素质手册中的学生评语和学业成绩,并经学校严格检查合格后方可统一存档。

  2、每学期一次体检并及时填入档案。

  3、各种奖励、处罚、转学、休学、复学等证明及时记载和装入档案。

  4、一般不开除学生,开除学生须经市教育局批准,并及时记载和装入档案,妥善保管。

  5、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必须请假,请假凭家长证明信办理,请假3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周的,由政教处批准,一周以上的,由校长批准。旷课一周仍不到校上课者,视为辍学。

  6、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要积极做好工作,使学生尽快返校上课。无法到校上课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

  7、特殊学校到本校招收未毕业的义务教育学生,须经校长同意后报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8、本校使用计算机管理学生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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